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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3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3563707923Y。
法定代表人:曹磊,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路西段原未来农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3MB1D61472X。
负责人:武洪涛,局长。
原审第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29层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46990K。
法定代表人:师睿,执行董事。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市政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经法院催交,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利民
审判员  王晓辉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