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184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某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