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337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霞,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7号旺景国际大厦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紫阳,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国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记员 龚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