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
被告: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尚国际金融广场C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杞福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向东50米。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奥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