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116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委托代理人:康煜湘,系原告***之配偶。
被告:冷水江市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冷水江市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