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煜湘、冷水江市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1165号 原告:康煜湘,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冷水江市。 被告:冷水江市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康煜湘与被告冷水江市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康煜湘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煜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煜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