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安区。
被执行人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旗寨路太元路南华远君城6幢2单元00602号。
法定代表人: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1131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元,并承担执行费17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可供执行,无车辆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且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 张育民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