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杨慧、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71494.42元,利息60006.92元(以年利率6%从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上述共计641501.3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钱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中的11911.38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5、前去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限消费。除以上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利
审判员  苗卫平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同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