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6执7566号
陕西安合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安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合建筑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安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保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陕0116民初132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208204.64元及利息,执行费1448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回1238180.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238180.6元。现(2021)陕0116民初1328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75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7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