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83号
原告:陕西大西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楼。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门牌C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生,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西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长信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西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西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西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怡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格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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