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26民初1036号
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
被告:陕西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诉被告陕西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方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杨长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