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QU914B。
法定代表人:刘星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8434.9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军
审判员张小瑜
审判员李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