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30民初532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原告**、***、***称,起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属主体错误,应将该被告变更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审  判  员  董 万 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    慧
 
20200830532197207217161272819720721161719600701156612XXXXXXXXXXXXXXX1978030829612728197803081619161030222130404061972090856261012319720908526791610000064845918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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