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2692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煜盛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煜盛和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负担2551元。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