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1942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GBN1E。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元村西堡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FR854R。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路XX幢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28元,由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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