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1380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堡XX组。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XX村XX号。
原告陕西润格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秋月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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