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41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祥,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成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东大街198号康定老街溜溜城B栋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AWXAQ8L。
法定代表人:雍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成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