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337号
申请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北小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宋学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5155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590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