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590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51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支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川市慧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51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浩学
书 记 员 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