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绿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7执2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