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发荣昱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安发荣昱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1419号
原告:西安安发荣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草市村八组市场南独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5232760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安发荣昱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3月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拆迁资质升级的事项,并为此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和2012年6月20日两次向被告支付120000元、150000元,被告分别出具了收条。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迟迟没有办理拆迁资质升级事宜,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能办妥,原告无奈终止对被告的委托,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西安市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办事处西北工业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自2010年4月起在该社区居住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XXX号,属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