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恢1696号
中津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津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
国勋、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
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2567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津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绿色建
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遂本院依
法从该账户扣划了本案全部案款及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
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
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16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于2020年12月1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