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建浩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欧昊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13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农民。
被告:中欧昊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沣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进。
被告:董军成,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欧昊森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沣渭园林有限公司)、董军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退付原告***1299元。
审判员  赵生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