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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大华租赁站与陕西沣渭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1936号
原告:献县大华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小平*参军镇村。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陕西沣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锦绣国际大厦B座16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献县大华租赁站与陕西沣渭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献县大华租赁站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大华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计1054.5元,由献县大华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