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5448号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公司与被告湖州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