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030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对原告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金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80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022)闽0802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行“以尚欠”系笔误补正为“以191147.99元为基数,”;第4页第14行“按5.55%计算”系笔误补正为“按年利率5.55%计算”。
审 判 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雪 琴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