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02民初732号
原告: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1665704R。
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爱萍,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万联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90069.9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9006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判令***承担万联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万联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经营范围包含塑料板、管、棒材的制造、销售等。***因承建龙津大时代水电工程项目需要向万联公司购买排水管材、管件。截止2021年2月2日,***因该工程项目尚欠万联公司货款共计94899元,并向万联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但欠条出具后***仅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了10000元货款。之后***又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2日向万联公司购买了金额分别为4086.98元、182元、902元的给排水管材、管件等材料,但仍旧没有及时支付货款。2021年11月4日,双方再次进行对账,确认截止当日,***因工程项目尚欠万联公司货款共计90069.97元,***再次向万联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截止2021年11月4日止,龙津大时代项目***尚欠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货款计玖万零陆拾玖元玖角柒分(¥90069.97元)”。万联公司曾多次向***催要,***均以其承建的工程款没有到位为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2022年1月5日,万联公司与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万联公司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亦出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为维护合法权益,万联公司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万联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万联公司发货单、欠条、工作关系证明、连莉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养老)、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号码查询单、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兴业银行单子受理回单。***对万联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万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万联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向万联公司购买排水管材、管件等货物,有***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尚欠万联公司货款90069.9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万联公司催讨后,***未及时支付所欠货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万联公司诉请***支付尚欠的货款90069.9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逾期付款损失系可以按LPR标准加计30—50%,并未强制性规定,故本院酌定***应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1月7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同时,欠条未对律师代理费做出约定,万联公司诉请***承担万联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货款90069.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计1129.5元,由***负担1026元,由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  文  瀚
书 记 员 张丽芳(代)
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