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1665704R。
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文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闽08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0069.9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02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5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福建金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至2025年4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万联塑胶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海 华
审 判 员 林 爱 芸
审 判 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小 凤
书 记 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