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494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1+8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夏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温泉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谷公司)。
住所;'>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月亮湾特**v>
法定代表人:林如贵,温泉谷公司总经理。
原告***公司诉被告温泉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