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宇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宇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温泉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494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1+8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夏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温泉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谷公司)。
住所;'>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月亮湾特**v>
法定代表人:林如贵,温泉谷公司总经理。
原告***公司诉被告温泉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文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