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963号
申请人: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俞铮庆。
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