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2068号
原告:黑龙江省延寿县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闫俊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县继***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刚,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黎东,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农垦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庆阳农场场区一委/div>
法定代表人:李光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友,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农垦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黑龙江省延寿县继***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黑龙江省延寿县继***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重建污水处理站房屋屋顶部分工程款人民币壹佰元;具体诉讼请求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另行追加;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废水处理工程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为WXLFS2019-3-25,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污水处理设备一套含废水处理站设计方案、废水系统土建条件图及布置图,合同总价款4200000元(此价款中含土建设计费),因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土建部分的设计资质,所以委托被告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建部分进行设计,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废水处理站平面布置图,被告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并开始对土建工程进行招标,最终被告哈尔滨市农垦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该废水处理站土建工程项目,被告哈尔滨天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监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废水处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现在原告无法确定该项目的责任方到底是谁,遂诉请至法院请求专业机构对该废水处理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将按照鉴定结论追究责任。2021年10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是关于420000元质保金未支付的诉讼请求,原告希望与本案并案审理。再者,此工程是原告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投入资金建设的,现仅仅21个月,屋面承重的钢梁腐蚀严重,屋面内部的镀锌板很多地方烂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延寿县继***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且其损失原告无法确定由哪一种法律关系造成,无明确被告,无具体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延寿县继***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新
审 判 员 汪彦昆
审 判 员 孙景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彤
书 记 员 任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