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国瑞(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24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成,竹山县宝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国瑞(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844521644。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国瑞(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