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新昌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翔攀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巨图新材料有限公司、信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422号
南通源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新昌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攀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巨图新材料有限公司、***技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6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新昌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35_1,已(实际)冻结68101.92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
2、于2020年6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巨图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如东日晖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1×××26,已(实际)冻结37657.82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
3、于2020年6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技南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银行账户32×××36_1,已(实际)冻结2531824.14元;(2)工行江苏省南通如东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11×××69,已(实际)控制446234.56元;(3)工行江苏省南通三余支行的银行账户11×××50,已(实际)冻结21113.18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