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3853-1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6A6107房间,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吾悦广场B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409542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丽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田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