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小川昌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龚妹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审查阶段,本案暂不宜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恢4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