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3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小川昌宽。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一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申请执行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112执3326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将本案与(2021)湘0112执3326号案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执3304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许拯华
代理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