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

中核粒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1018号 原告:中核粒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海通大厦3A、丙3号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宽。 原告中核粒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核粒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粒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粒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