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许祐宁,该公司董事。
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信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