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

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2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49200元及律师代理费、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保费10492元;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保全费2460元,由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房地产与车辆的财产信息。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