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2民初301号
原告: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总经理。
第三人:烟台大学,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努力(北京)仿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烟台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存款3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