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网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19257号
原告:广州网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明旭街1号自编B1栋814房。
法定代表人:曹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萍、刘瑞,分别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0号103、104房。
法定代表人:彭莉。
原告广州网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吴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网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支付货款等需求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得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且经原告展期后仍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含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下主要条款:1、原告向被告出借40万元;2、本合同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3、被告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支付货款;4、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税后1.5%,即借款总额的1.5%,合计6000元;5、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按照未付本金及利息每日1%计收违约金等条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交付40万元。被告得款后,未能按约还款。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将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月11日。
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棠德支行出具的《业务回单》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借款后,仅归还了截止至2018年1月11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再未付息还本。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向被告出借40万元,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被告得款后,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8年1月11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再未向原告付息还本。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可见,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远超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现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向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亦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网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20元、保全费2760元,上述合计1078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晖辉
人民陪审员  杨慧芬
人民陪审员  蒙向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美婷
何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