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320号
原告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红军
法官助理 孙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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