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142号之三
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22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WUYUNY10H。
法定代表人:程继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77756A。
法定代表人:龚细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柱,上海创远(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量(实习律师)。
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顾绍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