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142号之二
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22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YUNY10H。
法定代表人:程继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77756A。
法定代表人:龚细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柱,上海创远(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量(实习律师)。
原告连云港佳盛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顾绍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雨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