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446号
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配套区祁祥路。
法定代表人:赵术明。
被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77756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龚细平。
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8000元的财产。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10元,由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