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267号之二
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9528114XQ。
法定代表人:熊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翰林,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江西惟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嘉良,江西惟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第三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77756A。
法定代表人:龚细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311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43155元,由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颖群
人民陪审员  徐 莉
人民陪审员  漆冬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