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446号之二 原告: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配套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77756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910元,合计4585元,由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