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23执保125号
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847775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3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