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西***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及物品损坏维修费375165.48元、租赁物丢失赔偿金3243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762.1元、案件受理费884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西***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50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了案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17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