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02民初434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昌洲乡麒麟(其林)岸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迎宾大道中段。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枯树横路14号,系该公司综合部工程管理员。
被告: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689号,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桃花源记万弘里12栋2单元201室。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洪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2025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